加快藥師法出臺 打通執業藥師隊伍的職業發展之路
一位顧客走進一家藥店,一名身穿白大褂、胸前掛著胸牌,上面寫著“藥師”兩字的人走來向他推薦某種藥品,親切地告訴他,這種藥品很好、見效快、副作用少、價格又便宜,直到說服他購買并親自送他離開?!垎?,這個人究竟是藥師還是藥品推銷員?
筆者相信大部分人給出的答案都是“藥品推銷員”?!秷虡I藥師注冊管理辦法》早已發布施行,然而,執業藥師在專業化職業化的發展道路上依然步履蹣跚。
據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發布的數據,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國執業藥師累計在有效期內注冊人數為64萬人,每萬人口執業藥師人數為4.5人;注冊于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584354人,占注冊總數的91.3%。
藥師何時能摘掉“藥品推銷員”的帽子,像醫生、教師一樣,在公眾心中成為一名專業人員而非推銷員?筆者認為,應對藥師實施統一的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穩步提升藥師的社會地位,讓藥師在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上發揮應有且關鍵的作用。這一過程應分為以下幾步:
第一步,淡化推銷員角色,試點量化監督考核執業藥師藥學服務。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章明確規定了執業藥師的職責,但只有處方審核可量化考核。對此,針對在零售藥店執業的執業藥師,筆者建議可根據《規定》第二十條中“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進行量化監督考核。量化指標可設定兩條:一是對每一張審核后的處方致電患者,回訪是否開始服用藥物,再次提醒藥品說明書中注意事項和禁忌癥內容;二是根據用法用量推算時間,再次致電患者,回訪用藥后不良反應情況,做好記錄并上報藥物警戒系統。連鎖藥店可由總部建立專職執業藥師團隊替代門店執業藥師落實上述兩項指標工作。事后,由藥品監管部門對量化指標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抽查,發現未按規定實施的,則按照未按要求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中的“缺陷項目*12502”,對零售藥店進行處罰,對執業藥師實施信用懲戒,限制其執業活動。
第二步,催生藥師事務所,試點允許零售藥店選用第三方藥學服務。
2014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深圳經濟特區藥師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建立“藥師事務所”概念,這是根據該市藥事咨詢服務市場的客觀需求,借鑒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組織形式,創設了藥師事務所這一新的組織形式,為藥師利用其專業能力為社會提供藥事服務和藥師繼續教育需求搭建的第三方平臺。筆者認為,聯合各方資源力量,建立藥師事務所,可試點允許零售藥店在其執業藥師不在崗或離職的空檔期間,選用藥師事務所提供的“處方審核”和“用藥指導”等第三方藥學服務。此舉不僅拓展藥師業務發展空間,更有利于藥師素質提升。此外,還可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統籌旗下藥師資源,建立藥師事務所,滿足區域藥學服務需求。
第三步,推動立法,進一步提升藥師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英國藥師法律制度最早建立于1815年;美國的藥師法制度最早建立于1869年,20世紀70年代制定了統一的《標準州藥房法》,各州均制定了具體的州藥房法;日本在1960年修訂并頒布了《藥師法》,2007年修訂了1898年頒布的《藥劑師法》。我國至今仍未出臺藥師法,藥師的權利義務得不到法律保障,隊伍也一直無法壯大。
我國的藥師概念與國外的藥師概念不同,國外藥師是職業準入制度的產物,我國藥師則主要是職稱制度的產物,其主要分布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不同性質單位,并由人事管理部門、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分別進行管理,對藥師缺乏統一的制度管理,造成了藥師底數不清、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執業行為不規范、監督管理薄弱等現狀。藥師是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保證人民健康不可或缺的藥學技術力量。 因此,筆者呼吁,盡快制訂出臺藥師法,加強對藥師的監督管理,提升藥師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賴舒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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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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